无棣县人民法院 无棣县司法局
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扩大司法民主,经我院党组研究,报县人大常委会同意,决定向全县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选任人民陪审员19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具有无棣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无棣,年满28周岁、不超65周岁的公民,身体健康;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法律专业毕业者优先,对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或确有一定领域专业特长者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能保证参加审理案件时间;
(四)对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基层群众,特别是具有基层调解经历者优先选任;
(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报名。报名采取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或本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组织推荐)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个人申请)。
(二)资格审查。对于本人申请和被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本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有关规定,对报名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到公民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进行考察。资格审查贯穿整个增选过程,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身份的人员,随时取消资格。
(三)任前公示、提请任命。对资格审查通过后,由本院院长将拟增选的人民陪审员人选,依法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职务自动免除。
四、相关待遇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执行。
五、公告报名
(一)公告渠道。通过县级新闻媒体、本院门户网站和临街大屏幕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相关事宜。
(二)报名时间:2015年9月14日—9月25日。
(三)报名地点:无棣县人民法院政治处(院前街6号法院办公楼310室)。
(四)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个人申请)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组织推荐)一式三份(上述两表格可到政治处领取,或电话告知邮箱领取电子版);
2、本人学历证书、身份证或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三份,本人近期同底版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联系电话:6360373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县法院负责解释。
二O一五年九月十日
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岁) | 照 片 | |||||
民族 | 籍贯 | 出生地 | ||||||
政治面貌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 | ||||||
专业技术职务 | 熟悉专业有何特长 | |||||||
学历 学位 | 全日制 教 育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
在 职 教 育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 ||||||||
通讯地址、邮编及其他联系方式 | ||||||||
简 历 | ||||||||
简 历 | |||||
奖惩情况 | |||||
主要家庭 成员及社 会关系 | 称谓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备注 |
(此表适用于公民个人申请,一式三份)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被推荐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岁) | 照 片 | |||||
民族 | 籍贯 | 出生地 | ||||||
政治面貌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 | ||||||
专业技术职务 | 熟悉专业有何特长 | |||||||
学历 学位 | 全日制 教 育 |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 ||||||
在 职 教 育 |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 |||||||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 ||||||||
通讯地址、邮编及其他联系方式 | ||||||||
推荐单位名称 | ||||||||
推荐单位地址、邮 编及其他联系方式 | ||||||||
简 历 | ||||||||
简 历 | |||||
奖惩情况 | |||||
主要家庭 成员及社 会关系 | 称谓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被推荐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推荐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此表适用于村、镇、社区或单位推荐,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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