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2025年5月19日—2025年5月21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注明与申请人关系) | 发放金额(元) | 发放理由 | 承办法官 及联系方式 |
(2022)鲁1623执1632号 | 闫祥禄 | 冯健 | 徐新波(债权受让人) | 8879元 | 申请执行人闫祥禄将债权转让给徐新波,并已经执行异议程序确定 | 周杨 0543-7018635 |
无棣县人民法院
202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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