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2025年4月18日—2025年4月20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注明与申请人关系) | 发放金额(元) | 发放理由 | 承办法官 及联系方式 |
(2018)鲁1623执637号 | 滨州诚宸实业有限公司 | 谷大伟、杨洁 | 滨州诚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更名) | 1500 | 申请人变更公司名称 | 闫法官 0543-7018633 |
无棣县人民法院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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