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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王希勇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4年08月15日
作者:无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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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王希勇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4)鲁1623刑更10

罪犯王希勇,男,1990117日出生于滨州市无棣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2009年9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1年8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21年8月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2年12月2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聚众斗殴罪所判决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生效后,罪犯王希勇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815日至2024年817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电话:0543—7018622,邮寄地址:滨州市无棣县海丰十一路六号无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无棣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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