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鲁1623刑更7号
罪犯王佳琦,女,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滨州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棣分公司负责人、淄博洪元堂医药有限公司无棣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滨州市滨城区单寺乡单西村5号,住滨州市安康花苑小区73号楼3单元402室。
我院审理的被告人王佳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19)鲁1623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佳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佳琦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鲁16刑终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王佳琦于2024年6月19日以患有精神分裂症、正值哺乳期间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我院经审查后,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并对相关材料予以审查。
经查,罪犯王佳琦确系处于哺乳期的妇女,其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佳琦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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