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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王佳琦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4年06月25日
作者:无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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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王佳琦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4)鲁1623刑更7

罪犯王佳琦,1988年5月7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中专文化,滨州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棣分公司负责人、淄博洪元堂医药有限公司无棣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滨州市滨城区单寺乡单西村5号,住滨州市安康花苑小区73号楼3单元402室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12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罪犯王佳琦以其正在哺乳期和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625日至2024年627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电话:0543—7018621,邮寄地址:滨州市无棣县海丰十一路六号无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无棣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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