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告知书
◆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我国的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具有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司法鉴定的意义:司法鉴定对于准确揭露犯罪、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实现公正裁判起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司法鉴定的范围:从司法实践看,目前主要开展: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疾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计算机技术鉴定、知识产权鉴定、文物珠宝鉴定、农药种子质量鉴定。
◆司法鉴定申请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鉴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审理阶段的原告或被告,也可以是执行阶段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
◆司法鉴定申请人:是指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手续的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要求,由法院内部的技术室统一办理委托鉴定手续。
◆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专业技术人员。
◆司法鉴定的条件:
1、申请、移交司法鉴定案件,要提供鉴定所必须的材料。如法医学鉴定,应提交病历、诊断证明书、片子及报告单等材料;文书鉴定应提交检材、样本等材料;会计审计鉴定应提交鉴定所必须的账册、凭证等材料;产品质量鉴定应提交被鉴定产品、鉴定此类产品所依据的标准等材料;资产评估鉴定,被鉴定物是动产的应提交实物,不动产的应提交被鉴定物的名称、数量、地理位置和存放地点,现所有人或保管人的姓名、名称等详细情况及产权证明等。
因当事人未按鉴定机构要求提交鉴定材料或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全,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2、根据鉴定机构规定要求,申请、移交司法鉴定案件应当预交鉴定费。一般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的数额,根据办案需要和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确定。鉴定完毕后,预交的鉴定费根据实际支出多退少补。
◆司法鉴定程序:
●启动:司法鉴定可以应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案件承办人为审理、执行案件需要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
●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由本院技术室统一办理委托鉴定手续。
●鉴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由鉴定人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并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鉴定结果返回: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后,由本院技术室移交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
◆鉴定结果的采用:鉴定结论经送达当事人后,经质证,由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决定是否采用。
◆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处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向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经合议庭研究同意后,备齐鉴定材料,并预交鉴定费,由案件承办人移交本院技术室办理重新鉴定委托手续。
◆司法鉴定的责任承担:司法鉴定是审理、执行案件的辅助措施,申请鉴定人不仅要预先垫付鉴定费用,而且有的鉴定结果的影响超出鉴定本身。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慎用申请鉴定权。如重新鉴定、亲子鉴定等要慎用。
◆司法鉴定的风险:如同诉讼活动一样,司法鉴定也存在风险,如鉴定请求不当的风险、不按时预交鉴定费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风险、提供鉴定材料不当或不充分导致鉴定结论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一致的风险,等等。申请鉴定人应充分认识鉴定风险,减少鉴定的盲目性和对鉴定的依赖性,谨慎选择鉴定手段,依法行使自己的申请鉴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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