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指 南
一、执行立案条件
(一)执行受案范围:
1、经本院为第一审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财产部分;
其他基层法院为第一审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被执行人财产在我院管辖范围内的,可以委托我院执行。但执行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我院辖区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非诉执行案件;
3、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我院管辖范围内的;
4、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一裁终局仲裁的裁决,且裁决已经生效;
5、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我院管辖范围内;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执行书一份。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是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若是法人,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是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4、申请执行的依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原件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申请执行人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执行书、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6、申请执行的依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7、执行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
8、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公民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执行期限
(一)民事、行政裁判文书和仲裁裁决书及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
(三)行政机关可向其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期限为180日,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四)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院受理与执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四、举证责任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人的您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书后,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自己的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财产状况证明文件。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五、强制执行
针对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六)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八)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九)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六、执行和解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七、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八、执行联动机制
(一)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有履行能力却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行为。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版权所有:无棣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院前街6号 电话:0543-6360333 邮编:25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