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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法院关于近五年农村相邻关系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2015年10月15日
作者:无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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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法院关于近五年

  农村相邻关系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近期,无棣县人民法院对2011年至2015年7月近五年来所审结的相邻关系案件进行了总结分析,并提出了妥善处理该类纠纷的对策,以更好地化解基层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

  2011年至今,我院共受理农村相邻关系案件26件,审结23件,其中判决2件、调解10件、撤诉11件。相邻关系纠纷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相邻关系案件类型不断增多。在农村相邻关系纠纷中,因有特殊性,有如下类型:一是由于农村地面淌水 (散水)多数是通过沟、渠来完成的,村民往往为截水、排水而引起纠纷;二是由于农民在将过去的平房翻建过程中,占用了邻居的公用通道,引起通行、通道纠纷;三是大多数农村建房没有高度和间距的标注规划,引起通风、采光纠纷;四是由于相邻间屋前屋后没有明确的界址,杂物的堆放随意性很大,影响相邻间的关系,引起公用地堆放物纠纷。

  二是相邻关系纠纷容易引发次生矛盾。村民受家族观念影响较深,农村传统的家族式群体居住的特点,导致父子、弟兄、同家族的房屋相对集中,一旦引发相邻权纠纷,极易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人身伤害案件,甚至形成群体性案件。该类案件双方争议标的额虽然不大,狭隘的观念容易使矛盾激化,给日常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据统计,有2起又引发了健康权纠纷。

  三是相邻关系案件审理难度较大。一是证据调取难,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到事发地的村委会、派出所等调查取证时,因矛盾纠纷持续时间长、村委会、派出所领导换届等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和纠纷冲突备案不完整,给司法审判带来不便;二是证人出庭难。村民相互了解熟悉的乡风乡俗或文化传统等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证人受当事人拉拢不再出庭作证;证人由于自身年岁大、记忆力减退或者疾病缠身等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统计表明,该类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仅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1%;三是案结后事难了。统计显示,该类案件的调解成功率仅43.48%,二审维持原判后当事人上访、缠诉、闹访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相邻关系纠纷出现的原因

  一是宅基地规划审批体系不健全。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对农村宅基地的取得、行使、转让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致使权利范围不明确。而且,个别行政规划机关在审批建房时,未到实际勘验测量即作出许可,造成宅基地距离过近、过乱,甚至发生宅基地重叠现象,一些问题越拖越久,矛盾升级激化,造成相邻权纠纷。

  二是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农村群众只考虑最大限度地利用宅基地使用面积,为自己的生活方便私拉乱接、乱堆乱放,严重影响相邻方的通行、排水、通风、采光;还有部分村民迷信风水,认为邻居一些合理利用行为会对自家会有不利影响。这些现象在人口密集的村庄更为突出。

  三是日常生活矛盾激化升级。当事人在农村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多,难免产生一些不愉快,然而在一些家庭邻里矛盾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相邻一方会采取堵塞他人排水口,阻止他人建房,禁止他人通行的手段来“报复”邻居。即使法院或其他部门对纠纷作出相应处理,也很容易因为其他事情再次激化矛盾。

  四是拆迁引发的利益争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在农村大规模进行。由于拆迁涉及到补偿,而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成为补偿的重要指标,因此许多村民采取多建房的方式以取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而建房过程中就出现了占用公共通道,影响他人通行、排水,侵占他人宅基地等诸多侵害相邻方权利的行为,为维护自身权益,相邻方将其告上法庭。

  五是基层组织化解矛盾能力较差。在乡村社会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未随着社会发展及需求的增加而发展壮大。而且,村委会建设薄弱,在纠纷调解中的作用日渐弱化,以致大多数邻里纠纷未能在萌芽阶段得到妥善处理。在相邻关系纠纷中,为“争口气”而打官司的现象比较常见。当事人在要求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却忽视自己应尽的义务,因而调解难度较大。

  三、处理此类纠纷的对策

  基于上述原因,相邻关系矛盾的解决在方式上应该尽量避免刚性化,通过多元且灵活的方式加以解决。

  一是重视习俗,融情理于法律。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重视日常习惯的规范作用。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时应该尊重习惯的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以长久以来形成的习惯为原则来把握“度”,并适当的将日常经验法则引入审判,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充分考虑到村民的朴素情感,把法律与习俗统一起来,使案件的处理符合相邻各方形成的相邻习惯和社会常理。

  二是变“坐堂问案”为“下乡办案”。针对此类纠纷源头繁琐、实地立体感强、当事人情绪激动的特点,要主动去现场勘验,充分了解相邻双方的房屋状况、地理位置、通行路线等情况,为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权衡利弊得失,找出双方争议的症结所在,从而也为下一步设计调解方案打下良好基础。同时,法官要及时与当地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进行信息沟通,讲求取证技巧,力争以公心、诚心和亲民心为矛盾最终调处搭建平台。

  三是充分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量的实践证明,通过庭外的纠纷处理方式来解决纠纷,有时反而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相邻关系各方在案件进入法院时矛盾已经激化,对簿公堂反而很难相互妥协退让。基层组织更了解纠纷的全貌,了解相邻各方的秉性,法院应加强对基层组织的指导,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通过调解的方式对案件进行柔性的处理,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是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要加强普法宣传,开展送法进村活动,依托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农村法律咨询服务;要抓住典型案例,通过到现场开庭、以案说法,大力宣传邻里之间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相邻关系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使群众了解和认识相邻权的性质及相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所以,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社会财富,稳定社会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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