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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

2015年09月02日
作者:无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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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人民法院

  关于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观念的转变,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且逐年上升,导致了诉至人民法院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日益凸显。此类案件的最大受害者,无疑是处于“夹缝”中的未成年子女,由于他们年龄较小,劳动能力欠缺,对抚养费的依赖十分明显。为了更好地保持未成年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2012年—2015年5月审理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入手,查找成因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预防和解决好此类纠纷有所裨益。

  一、抚养费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无棣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抚养费纠纷案件39件,已审结37件,其中判决4件,调解32件,撤诉1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女方请求支付抚养费居多

  从在已经审结的39件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女方抚养子女28件,约占案件总数的71%;男方抚养子女的11件,约占案件总数的29%。而男方抚养子女呈现出以男孩居多的特点,据统计,在11件男方抚养子女案件中,男方抚养男孩的为7件,约占64%。

  (二)调撤率保持高位状态

  近四年来审理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判决比例为11%,调撤比例为89%,调解撤诉比例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可见,调解与撤诉是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的重要结案方式。

  (三)抚养费的支付形式多样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多样化,有一次性付清的,有按年、月分期缴纳的,还有单位或组织代扣的,一般来讲,单位或组织代扣方式履行率高。

  二、抚养费纠纷案件激增的原因

  一是离婚率居高不下。近四年来,我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2430件,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总数的91%,较高的离婚率是导致抚养费纠纷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二是生活教育成本增加。随着子女的成长以及物价水平的提高,子女所需的生活教育成本也在不断增加,原有的抚养费数额不能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需要,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引起诉讼。

  三是离婚协议约定不合理。在离婚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或抚养孩子的目的,往往在社会抚养费问题上作出让步,协议由自己多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从而放弃主张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事后又反悔引发的矛盾。

  四是突发大额费用分担。子女因意外情况导致突发大额费用会引发双方之间的矛盾。

  三、意见和建议

  (一)开展能动司法,全力促进抚养费纠纷案件调解

  在审理抚养费纠纷时,尽可能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为保证调解成功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多走访,多调查,了解案情,必要时应到当事人家里、工作单位 、基层组织等了解案情,掌握双方当事人的收入、家庭负担、当地生活水平、孩子实际需要等情况,为调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多方动员参与调解,动员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亲友、单位等协调化解矛盾,促使双方尽快解决矛盾纠纷,更好地为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是坚持能动司法,协调相关组织,帮助其解决贫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实际困难。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抚养费数额

  一是实行离婚诉讼风险提示。在离婚纠纷中,可以就双方达成的抚养约定进行风险提示,提示其在以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风险,建议其根据其自身情况确定抚养费数额。

  二是根据个案情况合理确定抚养费数额。既要考虑子女的经济需要,也要考虑离婚父母实际情况;其次要在优先考虑子女所需的日常生活费用的基础上,将其与父母所需的必要开支进行适当平衡,在二者兼顾的基础上,得出抚养费数额。

  (三)落实司法为民,实施灵活有效的给付方式

  一是运用灵活给付的方式。建立一个未成年子女专用帐户,约定双方从自身财产中确定一定比例,定期存入专用帐户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基金,明确专款专用,确保他们未来的生活学习不因父母离异受到影响。

  二是明确有关组织协助执行义务。通过向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村(居)等发出司法建议的方式,强化他们的协助执行义务,提高自动履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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