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诈骗案的司法统计分析
近年来,合同诈骗案不断涌现出来,以无棣法院为视角,结合从2008年到2014年受理的合同诈骗案件的情况、原因及预防对策,对合同诈骗案件进行分析。
一、合同诈骗案件状况
从2008年以来,合同诈骗案不断涌现出来,2008年——2014年,共受理合同诈骗案5件8人,由于此类案件增多,导致经济领域出现严重的合同信誉危机,污染了社会风气,影响了辖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二、合同诈骗案件中常见的诈骗方式
通过对无棣县法院三年来所受理的合同诈骗案件进行分析,常见的诈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主要表现形式为:
1.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2.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
3.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4.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三)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四)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1. 质量约定不明确;2. 履行地点不明确;3. 付款期限不明确;4. 违约责任不明确;5. 付款方式不明确;6. 履行方式不明确;7. 计量方法不明确;8. 检验标准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五)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1. 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2. 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3. 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4. 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六)虚开支票,套取货物。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对于电汇,一定要恪守款到生效的原则,不能凭传真件作为已到帐的依据,因为近期已发现有搞假电汇骗取货物的案例。
(七)近年来新出现的几种合同欺诈形式
1.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在目前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受骗者此时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对方违约,通过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也使得受骗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样,完全相信行骗者,从而被行骗者多次骗走财物,有时甚至连续被骗还毫无察觉。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方法通常在受骗者尚且犹豫不决时,行骗者只要使用这种办法,受骗者都会信以为真从而受骗上当的。如吴某、李某某合同诈骗案,两被告人将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予以公证或律师见证,使被害人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深信不疑,从而得以骗取人民币50多万元的巨款。
2.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此类票据,足以乱真,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易被察觉。例如杨某某诈骗案,其将刚办理完的电汇汇票进行复印后立即撤回汇款,然后将复印件传真给受害人以取得信任,诈骗货物12万余元。
3.利用空车配货专找漏洞。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防范意识不强、配货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等漏洞,使用伪造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及车牌照,与受害人签订承运合同,将货物拉走变卖。此类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呈多发趋势,侦破难度较大。近年来,骗子将目光集中在建筑材料和贷款购车合同上,专拣贵的骗。另外,骗子们签合同往往与伪造证件等犯罪联系紧密。他们伪造虚构单位或实际存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公章,还有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收入证明、财产证明、车辆登记证等。
三、合同诈骗案件成因分析
(一)受害者自认倒霉不寻求法律帮助。许多受害者法治观念淡薄,在经济活动中受骗后,不是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而是自认倒霉,使得犯罪分子得以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地多次行骗并屡屡得手,客观上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二)企业管理有漏洞罪犯有可乘之机。目前市场中的许多中小企业都存在管理混乱的问题,给骗子造成了可乘之机,使得犯罪分子得以利用企业的漏洞,打着企业的旗号签订合同以诈骗他人财物。
(三)缺乏防范意识心存侥幸心理。一些企业缺乏防范意识也是原因之一。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许多企业迫于生存压力而疏于防范,急于做成业务,对于可能发生的合同诈骗犯罪存在侥幸心理。然而越是这样的企业越容易成为合同诈骗犯罪的被害者。
四、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诈骗行为的防范措施
(一)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二)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三)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四)对恶意履行的防范。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地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五)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六)对于用见证手段骗取信任的,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一般而言,公证和见证的内容,只是可以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签名的真实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内容的真实。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多留个心眼,不要轻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七)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不法分子想骗取货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想方设法让送货人与货物分离,在拖住送货人的同时,其同伙将货物暂时藏匿。所以供货方在送货时,如未收到足够的货款,应避免人货分离,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八)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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