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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舆论狂欢到全民法治公开课——刑事大要案审判中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

2020年01月08日
作者:无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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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舆论狂欢到全民法治公开课——刑事大要案审判中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

论文提要2016年发生的于欢案和江歌案,再一次将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推到风口浪尖。经过网络的发酵,药家鑫案、于欢案、江歌案从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上升到大众视野中的大案。不可否认,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不容小觑,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现象。纵向对比发生在我国司法领域的药家鑫案和于欢案,2011年发生的药案和2016年发生的于案,一个求,一个求,虽然是如出一辙,但其中的公众认知、媒体导向等社会因素有不同;横向对比发生在不同司法领域的江歌案,在日本也出现了同样的问题,通过网络传播,在社会上出现了万人请愿干预司法的活动。面对这一类刑事案件,自然会出现弱势的被害一方,而网络舆论通常针对弱势一方发表请愿与诉求,对于被告方则竭尽所能进行不加限制的谴责与诘难,这严重干预了司法的客观性与中立性,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对比舆论发展的新趋势,并引出“法治公开课”的概念,突显“法治公开课”在司法和舆论中所起的作用。

全文共9865字。

创新观点:一次次舆论的背后,是人们法治素养的提升,从药家鑫案“舆论杀人”的说法一度甚嚣尘上到“于欢案”“江歌案”的舆论良性互动,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已经不再是“野蛮”“无知”的干扰,借助“法治公开课”这一桥梁,司法和舆论也能够达成一种互促和共荣的局面。

以下正文:

    近几年来,媒体介入司法现象变得较为普遍,媒体以自身的优势将案件广为传播,有的甚至是进行夸大甚至是未经核实的报道,引起网民的高度关注,激发民愤,对司法审判施加压力,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文以“药家鑫案”、“于欢案”和“江歌案”为例,讲述了网络舆论的发展以及如何正确引导。

    一、以案为例谈网络舆论的特点与审判影响

(一)案例简要及特点

药家鑫是西安音乐学院一名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驾车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张妙撞倒后,因发现张妙在记肇事车辆的车牌号担心受其敲诈,随即从车内拿出刀子,针对张妙连续捅了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迅速逃窜。当行驶到郭杜村村口时其再次撞伤了路边行人,后被群众发现堵截并报警;“于欢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10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催债队伍来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对其进行骚扰、辱骂、殴打。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家中遇害,事发之后日本警方对案件进行了调查,11月24日,日本警方向社会大众公布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杀人罪对中国留学生陈世峰发布了逮捕令,指控其为江歌案的犯罪嫌疑人,而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警方的调查结果也证实了江歌母亲的怀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正是被害人江歌同住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

不管是“药案”、“于案”还是“江案”,案件发生之后都引起了中外网友极大的关注,甚至在案件一审判决之前,网友就给犯罪嫌疑人药家鑫和陈世峰下达了死刑判决并且给救母的于欢予以了最大的宽容与表扬,网络以迅猛的传播力,让案件一次次处于舆论的高压之下,慷慨激昂的网友们站在道德的标准上,又一次次的对司法部门施以高压,以公开公正的标准审判犯罪手段恶劣的被告人,网络以其自身独有的特点对社会进行着无形的监管。“信息化革命带来的互联网正以超乎想象的速度、深度和广度影响着社会各个领域,人们越来越广泛地通过网络来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言论权,网络舆论概念应运而生。网络舆论是由网络中媒体言论与论坛 (BBS) 及新闻跟帖所共同反映与形成的多数一致的意见。”

其一,网络舆论具有迅猛的传播力。作为一个信息转播的平台,传播性是其首要的特点,而网络的虚拟性又打破了传统纸质传播的方式,以更快、更强的势头充当着当今信息传播的先锋者。“网状结构使信息流动路径变得多样化,网民只要利用代理服务器等技术就可以避开各种控制与障碍,选择不同的路径交互随意、随时随地发布与接收新闻信息。”(2)“药案”中,案件发生后,不仅得到了公安部的高度重视,而且经过网络的肆意传播,引起了网民非常大的轰动,一夜之间,“药家鑫交通肇事并杀害被撞伤者”的话题在网络上居高不下。而在若干年以后,网络舆论的迅猛发展更是清晰地体现在了“于案”中,在案件始末尚不清晰前,“辱母杀人乃正义之举”之类的文章铺天盖地,甚至有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表示,于欢的举动实属绿林好汉之壮举。其实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是一个法律行为,而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伦理行为,以此思维出发,于欢就应该得到原谅,法律如果不予免刑,否则怎么判决都是错的。这一思维抛给司法机关来看,无疑是要在法律与人情之间寻找一个突破口,既能回应好心人的诉求,又能发挥法律的威严与公正,才能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会成为一句空话。也正是基于此,转型期的法治中国建设应当将网络舆论与法律结合起来,推进到实务司法中,便要求在办案中要做到司法公开并对相关案件进行充分的说理。

其二,网络舆论具有低门槛性。网络中的发言大部分不需要实名制,这给了很多网友大胆的言论发言权,网友们可以肆意的在网络上发表意见,而媒介平台可以肆意的夸大报道,一些虚假或者未经证实的报道没有经过筛选,仅仅是为了博关注度也被发表了出来。网络舆论的低门槛性散播出去的并不是公正、客观的观点,而是经过社会大众发酵之后的非理性的号召和呼吁。“江案”中,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家中遇害,江歌的母亲怀疑凶手是江歌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在微博向网友求助。江歌的不幸引发了社会大众的深切同情,与此同时,对于江歌母亲伸张正义的支持,对于犯罪嫌疑人凶残作案手段的无情鞭挞,对于江歌室友刘鑫无动于衷的道德斥责,使得江歌母亲发起的万人请愿活动一呼百应,不可否认,很多人的签名只是在粗略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发起的义愤之举,而正是由于网络媒体的低门槛性,让众多义愤之士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由于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价值追求不同,同一案件,媒体与司法机关关注的焦点也有所差异。为了吸引眼球、追求轰动效应,新闻报道的内容往往严重夸大以至于偏离事实原貌,甚至虚假、捏造案件事实,且语言具有极强的导向性和煽动性,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3)

其三,网络舆论具有职能越权性。每当一件案子发生以后,网络媒介都会抢先在公安部门之前将案子报道出去,在没有形成调查结果之前,已经在网络上传播制造舆论话题。而网络舆论常常在法院作出审判之前率先给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下达判决,如同要求对药家鑫、陈世峰等人执行死刑,这种舆论上的压力对于司法部门的公正审判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网民的意见仅仅是针对某一新闻或者是现象发表意见,政府部门在决策之前可以参考,但是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到来,网络舆论已经渐渐地转变成了一种网络审判者,他们在法院的正式判决下达之前抢先站住道德的制高点上对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某一社会不公现象下达了死刑命令,当法院的审判或者是政府的执行结果与网上的舆论意见不一致时,网络舆论便会压倒性的对于司法部门或者是政府部门抨击和谴责。这种职能上的越权性时当今社会上一种较为普遍但却非常严重的现象。

有时,这种现象也被称为“媒介审判”,又称“媒体审判”或者是“新闻审判”。作为一个泊来词,“媒介审判”起源于 20 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 。1954 年 6 月 4 日,一名美国的外科医生谢帕德被指控为谋杀自己妻子的凶手。在当时的案发现场,警方没有找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这使得案件的调查没有办法顺利进展下去。但是,社会大众和新闻媒体一致认为受害者的丈夫也就是谢帕德就有非常的作案嫌疑,随即认定其为案件的凶手。而新闻媒体为了制造话题,博得噱头,更是不断地制造话题在引导社会大众的思路和情绪,这给当时的法院制造非常强大的舆论压力,导致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为有罪之人。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追诉自己的权利,直到 1965 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宣判其无罪。“对于媒介审判的定义,目前国内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大多数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是媒介利用其公开报道或评论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影响,是媒体新闻竞争日益激烈的产物。”(4)

其四,网络舆论具有偏向性。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故意杀人,于欢目睹母亲被欺凌举刀乱刺,在日留学生江歌遇害,受害者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药案”中的受害人张妙是进城务工人员,家里还有一个两岁的儿子;“于案”中当事人母子面对强壮且人数众多的催债人员时的柔弱与痛苦,激起网友的无限同情;而在日本遇害的江歌更是单身家庭出生,与母亲两人相依为命。这使得在案件发生之后,社会大众一股脑的无条件为受害者抱屈,不再去重点关注案件事实、调查结果,甚至是对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当然,即使是在这种大声势之下,依然会有不同的声音出现,但这些很快就会被不理智的声音掩盖掉。

(二)网络舆论对案件审判的影响

道德标准上的死刑判决。“药案”发生之初,犯罪嫌疑人药家鑫交通肇事逃逸,随后自首交代犯罪事实,虽然在这过程中隐瞒了捅杀被害人张妙的犯罪事实,但是这也仅仅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而已,在社会上也没有引起太大的关注和话题。但是随着案件的不断进展,更重要的是社会媒体的报道,药家鑫的个人背景一点一点的被挖掘了出来,一系列关于其“富二代”、“有后台”、“有背景”的话题层出不穷。至此,药家鑫案件在网络上肆意的传播开来,“富二代开车撞伤人后杀害被害人”的话题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民愤,网友们开始渐渐地关注这个案子,强烈要求判决药家鑫死刑的呼声不断。

尽管在后来的报道中被证实,药家鑫仅仅是普通工人家庭出生,但是之前网络上关于“富二代”的报道让不少的网友已经先入为主,认定药家鑫罪大恶极,只能判处死刑才能平民心。对于之后公安部门的案件调查也完全没有了过多的关注度,大多数的媒体平台更加侧重于报道受害人张妙的家庭,以采访受害人的丈夫的悲伤,以及受害人两岁儿子的不幸为主要的话题,博得社会大众的同情以及对于犯罪嫌疑人药家鑫的痛恨。所以即使后来有几位来自西安几所不同高校的5位教授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的死刑时,绝大多数网友对教授的意见持反对态度:“此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必须按律治罪!”也有网友很犀利地指出:“炒作吧?这些教授们一定是想凭借药案露露脸!”在这种网络舆论的高压之下,当2011年4月22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药家鑫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下达之后,网络上响起了一片拍手叫好的呼声,认为这才是所谓的公平正义。在药家鑫不服判决上诉以后,网友也纷纷表示,该判决没有任何的错误,药家鑫罪大恶极、十恶不赦,死刑就应该是唯一的判决。

抛开药家鑫在法律上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其犯罪事实,考虑到相关的量刑情节不说,网络媒体和各大平台对于案件的未经证实或者根本就是虚假的报道已经严重的误导了社会大众的视线,网民们应该讲眼光聚焦在案件事实本身,“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才应该是判断一个案件的根本标准,但是大多数网友们仅仅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给予药家鑫以绝对的死刑。天涯论坛上诸如《农村人难不难缠与药家鑫该不该死》、《药家鑫,我以同龄人的身份告诉你 你为什么该死》 之类的帖子成为网民宣泄愤怒的阵地,使社会舆论产生了一边倒的局面。在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案件事实尚未查明的情况下,媒体言论已然对药家鑫做了“终审判决”。(8)

法理与人情的结合。于欢案”一经曝出便引起轩然大波,网络舆论可谓是全民审判,人们对这个素未谋面的小伙子全都抛出自己的真知灼见。在一审下达之后,人们的情绪空前高涨,显然,人们对“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一结果并不满意。于欢案迎来二审改判,从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于欢的命运,经历了从天上到地下般的转“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肯定有人满意也肯定有人不满意,司法无法满足所有人的意愿,但司法必须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认真考量社会因素,这也是司法真正的含义。

可以说,没有网络舆论的影响,于欢案是不可能得到如此“天翻地覆”的关注和改变的,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机关积极发声、表态,虽然说二审的改判使一审处于尴尬的境地,但这种公开的力度的确是让人信服的。很难说于欢案改判到底是于欢个人的欢呼还是大众的胜利,但至少这是中国司法的一次飞跃,他使中国司法在舆论中能够泰然自若,拿出应有的威严,同时又认真了解了政治诉求、道德诉求、人心诉求和其他相关因素,或者说是领会了在这些诉求之下的法律,这也是对法律实质的真正掌握。

日本司法的舆论参考。在被害人江歌遭遇不幸之后,因得知根据日本的法律判处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死刑的困难度非常之大,鉴于日本对死刑判决的态度非常谨慎,杀害一人很难被判处死刑,江歌的母亲在得知日本法院曾发生 33 万人请愿死刑成功的案例后,便寄希望于通过万人签名推动判处陈世峰死刑,于是江歌的母亲江秋莲在微博上发起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求判凶手死刑,30个小时便获得18万网友的签名支持。很多在日本留学的中国留学生甚至是不远千里赶到活动现场帮助支持江歌的母亲,在微博或者是其他的平台上的签名活动更是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参与。很多的大众朋友们相信,只要是有足够多的签名,就一定可以判处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死刑,那么万人签名活动真的会有效果吗?

“让江秋莲看到希望的案例发生于 2007 年,日本 3 名男子通过网络相识并一起实施绑架杀人案。遇难者母亲发起全国签名运动,33 万人签名强烈要求将主犯处以死刑,签名被直接送交给了法务大臣。时隔 8 年,日本法官在确认犯罪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处主犯死刑的决定。”(9)2017年12月20日,日本法院宣判,被告人陈世峰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判决下达以后,江歌母亲在日本记者俱乐部会议室举办了记者会,称绝不接受除死刑以外的其他判决,并表示本人对于日本的法律非常失望。从最后日本东经法庭的审理结果来看,万人请愿书似乎是并没有起到任何的作用。

从日本的司法制度来看,日本是一个非常重视司法独立的国家,一般而言,请愿书并不会起到非常之大的作用,之所以有请愿书成功的案例,也仅仅是因为其他因素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比如司法部门的监督等等。

    二、案例比较中的舆论变化

(一)从“药案”和“于案”看网络舆论的发展

网络舆论从最初的单一渠道表达到现在的多元渠道,其对司法的影响越来越多,如果司法机关无法清晰认识到网络舆论的力量,那么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是十分不利的。“药案”与“于案”时隔六年,网络的发展可谓是天翻地覆,人们的思想观念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也得到提升,不再那么狭隘、感性,这一现象的出现预示着未来网络舆论的走向与司法机关办案的着重点,必须利用好网络舆论,使其与法律相互结合,建设一个温情的法治国家。

其一,网络舆论的表达渠道更加多元。2010年的药家鑫案,普通百姓家庭还是通过茶余饭后的新闻联播所熟知,人们表达想法的普遍方式还是通过口耳相传,对于一些谣言人们还不知道怎么辨别,那时的案件可谓听风就是雨,人们的思维与判断被少数拥有媒介资源的控制者掌控着,完全处于被动局面。到了今天,微博迅猛发展,微信不可替代,各种新媒体客户端出现,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同时,这些渠道的交互性,使人们在获得信息的时候也能发表自己的观点。

都说“法律不可远离看得见的人情”,而那些为公众发声的网络媒介,正可以让司法机关看得见外界的人情,以此来结合法律,作出让每一个公众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判决。于欢案发生之后,许多学者利用公众号发表自己的见解,传达一些新思想,通过这种渠道,一方面可以引导公众理性看待案件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给司法机关提供相应的司法借鉴并传达一定程度的舆论,毕竟司法机关不能完全脱离群众。但是,这种多元的表达渠道并不是指司法机关在看到舆论时一味的迁就和盲从,完全看舆论的“脸色”行事,而是在保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自觉接受舆论的监督,充分发挥好多元渠道的作用,把法律与人文通过这些渠道更好地灌输给广大群众。

科技的发展是不可小觑的,相信在未来的司法之路上必然会出现更多甚至更复杂的网络舆论案件,但是司法机关大可不必惊慌,在这种新趋势下,更应当提前利用好多元渠道,进行普法宣传与司法公开。

其二,网民的诉求更加理性、客观。从最近的案件来看,人们对于新事物的出现已经不再是直接表达自己的结论而是静观后续发展。近来,微博出现了一种很有意思的评论:“先别下结论,或许会有剧情反转”,看似玩笑的一句话却能得到最多的赞同与认可,这正反映了人们对于一件新事物客观、冷静的态度,不会再一拥而上、一呼百应,而是充分了解之后再发表观点。网民是善良的,但网民又是聪明的。媒体可以利用网民的善良来造势,为自己赢得市场价值甚至引导舆论态势发展,但是,这几年的中国网民被媒体的不实言论哄骗的还不够多吗?“我爸是李刚”被还原出真是现场,“彭宇案”中当事人亲自承认自己的行为,于欢二审案中最刺激读者神经的“辱母”情节,在庭审直播中也得到了澄清。相关证人证言指出,“杜志浩等十余人在长达一小时时间里用裸露下体等手段凌辱苏银霞”“杜志浩等脱鞋塞进苏银霞嘴里、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等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欢、苏银霞均未证实听到或者看到“讨债人员在源大公司播放黄色录像”等等一系列的网络大戏最终以剧情反转收场,网民被哄骗已经不止一次两次了,他们可以在之前的案件中吸取教训并反思自己的言论。其实“公道自在人心”这句古话是十分有道理的,人们虽然会在新事物面前被蒙蔽视听,但如果出现的次数多了,自然会保持客观与理性。现在的司法机关通常会抱怨网络舆论太过强大,但这正是转型期法治中国的真实写照,人们会在政府、司法机关以及负责任媒体的的良性引导下变的更加理性、客观。

其三,官民互动的良好格局正在形成很多地方政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开通留言功能,并且在官方公众号上也允许网民进行留言并积极回复。对于留言板这种新现象也逐渐形成了制度化办理模式,对办理时间、负责人员、办理模式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司法机关纷纷开设微信公众号进行法治宣传,把案件处理情况积极进行报道,对新出现的案件及时进行理性分析,帮助人们认清事实。

纵观现在的网络世界,各种言论可谓是百家争鸣,这对于法律的普及是一个契机,人们乐于看到新事物并乐意去探究背后蕴藏的法律精神。就于欢案来说,新闻报道后,人们都在讨论当事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这一过程不仅对司法机关正确审视案情是一个机会,而且更有利于人们在讨论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使整个社会群体更加知法、懂法、守法。

(二)从中日死刑的比较中浅谈对待网络舆论的态度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我国刑法中保留死刑的罪名由原来的55个罪名减少到46个。日本现行刑法典一共有 19 个条文涉及死刑。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的死刑条文在数量上相比较于日本刑法来说还是比较高的,而涉及死刑的条文数量占整个刑法条文数量的比重也是比较大的。

关于死刑的适用条件,在我国刑法中分为原则性条件和具体性条件,《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死刑适用的原则性条件,《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死刑适用的对象限制。死刑适用的具体性条件是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根据罪名的不同,将死刑适用的条件具体化。可以说,我国在死刑适用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对象、因果关系、犯罪主体等方面以刑法条文的形式都做出了非常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相比较之下,日本的刑法条文对死刑的适用情况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仅仅是在日本《少年法》第 51条规定中表明“犯罪时候,未满 18 周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日本改订刑法草案第 48 条规定:“必须按照犯人的责任量定刑罚,在适用刑罚时,要考虑犯人的年龄、性格、经历、环境、犯罪动机、方法、结果及社会影响、犯罪后犯人的态度及其他情况,必须以有益于犯罪的抑制和犯人的改善更生为目的。死刑的适用必须特别慎重。”而这一规定并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直接依据,尽可以作为参考作出相应的判断。

关于死刑的规定,可以将其分为绝对死刑和相对死刑。相比较日本的刑法,中国的绝对死刑较多,在刑法条文中表现为“应当”、“必须”,纵观中国刑法条文中,不难发现,中国刑法的绝对死刑有7个,日本刑法中仅仅有1个。而日本只有绝对死刑,不存在相对死刑的说法,转而看中国刑法中,以相对死刑为规定方式的罪名就有8个,因此,在死刑的适用等方面就比中国较为严格,从刑事司法规定上来看,日本在死刑适用上的问题采用了非常之谨慎的态度。“日本最高法院认为, 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死刑的场合只限于具有异口同声地同意选择死刑程度的情节极为恶劣的场合”(7)这种谨慎的死刑适用的态度,直接影响着每一个审判的法院,一般在一场审判过程中,法官会反复的思考斟酌,穷尽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之后,在唯有死刑一种结果之后,才会下达死刑的判决。

上述表明,网络舆论的变化有好的趋势,公众对于案件的评判逐渐趋于理性客观,例如“于欢案”因为公众舆论促使案件得到了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结果,但是通过横向对比,网络舆论也有停滞之处,例如“江歌案”中公众请愿并没有对日本的审判起到作用,正是由于中国的网络舆论没有与日本的司法进行良性互动,忽视了中日法治体系的差别。这表明司法和舆论的关系还需要正确引导,保持好的发展趋势,推动停滞之处向前发展,让舆论与司法良性沟通,让每一个案件公平公正。    

    三、司法和舆论的关系需要“法治公开课”的正确引导

网络舆论随着案件的结束最终消失了,但案件背后的法治、人文精神却不能因此消失,每一次大案要案的出现都是对司法机关和群众的双向法治普及,关于案件的审视与回顾都是对今后的借鉴。在这些案件中,司法和舆论的关系究竟该如何处理,司法程序的公正究竟该如何保证等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讨论的。

(一)“法治公开课”后的司法审视

打破惯例与创新思维。于欢是幸运的,如果不是南方周末一篇《刺死辱母者》,于欢案二审或许是另一种结果。媒体的介入使案件迅速呈现在公众面前,进而演变成一件热点案件导致司法机关强力介入,尽全力让案件的每一处细节完整的呈现。于欢的判决从一个消极的角度来看——整个法律界过分依赖司法惯例,偏于保守且死板。海南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起陈某某故意伤害案,陈某某在面对他人对自己和妻子的殴打骚扰时乱挥折叠刀致使一人死亡,另外两人受伤,该案件最终被认定属于正当防卫,陈某某无罪。此案判决一出引起轰动,为什么引起轰动呢,因为在司法惯例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是极少的。接触的刑事案件中,我们都知道,双方只要发生了争斗,不问原因只要是对方受伤就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于欢案能够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是因为该案在整个法治层面提供了借鉴,他使司法惯例得到补充与完善,使法检的裁量权大大增加,再有此类案件,更有经验可以借鉴,这无疑是对司法机关的一次法治培训,一场更有意义的公开课。

优化法治和媒治的关系。这场全民法治共享课对于司法机构的建设意义是非常巨大的,曾经的司法机构一直在试图防备媒体对于审判的干扰。曾有某法院下发《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法律和事实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这一条司法“霸王条款”完全否定了媒体的自由表达权利,客观上在表明法院的“永远是标准、正确的”。但事实上,媒体对法治的干预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司法机关更应该清晰的认识到媒体对于法治建设的推动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一味文过饰非,那对于全社会的法治建设极其不利。这几个法治共享课让司法机关充分认识到全民的舆论狂欢已经上升到基本理性、客观的层面,今后大案要案的办理中必须充分结合媒治,发挥法律的权威与公正。

(二)借“法治公开课”让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

中国法院网以一篇文章引入“法治公开课”一词,顾名思义“法治公开课”就是借助热点案例将法治观念、法律知识普及给公众,让人们在感性的本能下更加理性的看待人权保障、证据裁量、程序正当等法治理念。既然这是一堂课,那么如何上好这堂课呢?法治公开课任重而道远,但是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应当从实际做起,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其一,传道授业解惑。司法机关对于公众就好比老师对于学生,老师不会只把题目和答案交给学生,就像司法机关不能仅仅将案例与判决结果公之于众一样,我们应该给公众做好充分的解释与说理。回归本源,舆论的兴起来源于网络,我们就应利用好网络实现双向互动,不能仅将自己的态度固定在封闭空间,应当向公众开放,跟上时代的脚步,可以利用直播软件请权威人士为公众讲解案件是如何做出这样的判决结果,同时对公众持疑的点进行解惑。

其二,不知则问,不能则学。法治公开课的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一堂课或是一个案例,它应该具有更深远的意义。“课上”的疑惑得到了解决,对于不能不会的则可以设计一类亲民的法治软件,帮助人们在“课下”更充分的学习和理解法治理念,这样才能发挥好这堂课的价值。

其三,集思广益,博采众长。法治公开课不仅是司法机关给公众上课,也是公众在给司法机关上课,公众在学习之后对司法政策肯定会有各种建议,对于这些建议我们应当广取各家所长形成建设性意见来补充司法政策,让司法政策在法治和舆论的双重作用下更加完善,从而实现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

    每一个热点案件都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而每一堂法治公开课都是作为桥梁将司法和舆论连接起来,上好每一堂课,才能让二者实现良性互动。这就要求案件审判必须将司法和舆论结合起来综合考量,实现司法正义和社会正义的高度统一,真正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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