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首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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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11日 | ||
无棣首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宣判
5月6日,无棣县法院宣判了首例污染环境案,被告人贾某、连某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两人以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一年,并判处了罚金。 被告人贾某、连某受景某(另案处理)指使,在1月22日和23日,将景某用拖挂车运送的90桶废弃化学物,先后两次雇佣他人,用拖拉机、装载机运至北海经济开发区马山子镇某村东北5000米处。后被告人贾某、连某在明知是废弃化学物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切割桶体、倾倒、点火焚烧等方法非法处置桶内废弃化学物。经鉴定,荒地中遗弃的化工废液90桶,属危险废物,共计约16.2吨,极大地污染了当地的土地和空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连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6.2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贾某、连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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