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当事人孟某某来到法院,将一面书有“公正廉洁、执法公正”八个大字的锦旗送达承办法官李青青手中,对李青青法官保护弱者、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表达了诚挚感谢。
被告孟某某的儿子孟某山系原告某畜禽繁育场的职工,孟某山于2012年7月20日因病去世,孟某某、王某某、孟某瑶曾向无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畜禽繁育场支付孟某山的丧葬费、救济费等,仲裁裁决作出后,畜禽繁育场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驳回孟某某等人的仲裁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李青青法官了解到,孟某山的配偶身体状况不好,其女儿孟某瑶一直跟随爷爷孟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生活,年迈的爷爷奶奶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压力大。考虑到作为家庭顶梁柱的孟某山去世,其父母不但承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还要抚养年幼的孙女,经济生活上面临很大困难,李青青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多方调查取证,最终认定在孟某某、王某某、孟某瑶的损失无法从保险基金中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判令畜禽繁育场支付孟某某等人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费用共计99050元,后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滨州中院,滨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民庭 高慧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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