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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02日

  无棣县法院

  关于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向市场化转变,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为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必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无棣法院对近三年来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总结分析,发现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一些新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以更好地化解矛盾,促进案结事了。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特点。

  2012年至2014年,该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4件,审结122件。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一是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5件,2013年受理40件,2014年受理49件。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应当引起基层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多样化。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中,工伤保险及劳动报酬案件占绝大部分。工伤保险类型案件其特点在于多数用人单位为了节省费用而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也有的用人单位无视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随意拖欠、扣发劳动者的报酬。还有因行业竞争激烈,企业经营每况愈下,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综合以上因素使其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占有较高比例。

  3、劳动争议案件团体性突出,“系列案”较多。劳动者个人势单力薄,部分劳动者不愿也不敢单独和用人单位关系僵化,如单个起诉则致使其有较大的心理压力,进而选择通过集体诉讼来维护自己利益。

  4、劳动者提起诉讼的比例增大、胜诉率高。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方提起诉讼的比例不断增大,劳动者的胜诉率远高于用人单位。

  二、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劳动者诉讼能力不强。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劳动者诉讼能力普遍不强,突出体现在劳动者的举证能力上。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劳动者对其举证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其不能有效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劳动者诉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一方面,大量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争议诉至人民法院;另一方面,部分劳动者将多年前的劳动争议纷纷诉至人民法院。如有些已离职多年的劳动者要求原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甚至有些已退休多年的退休员工要求原单位支付其在职时的相关福利等等。体现出一部分劳动者的诉求缺乏理性,因此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3、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程序,劳动法第79条规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法律明文规定了劳动争议类案件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或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不服的法院方能受理,这即所谓“仲裁前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该“前置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今社会对劳动者保护的需要,甚至从某些方面削弱了对劳动者的保护,阻碍了劳动力的发展。

  三、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几点建议

  1、劳动执法应进一步加强 。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保障和工商、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用工单位录用农民工条件和手续、建筑工程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监管,以督促有关企业严格依法办事,规范用工单位用工行为。但事实上,无论是劳动信访、劳动仲裁还是劳动监督执法,都属于事后的被动应对手段,而且劳动仲裁特别是劳动监督执法,存在着审理复杂、需时较长的弱点。另外,政府的劳动监察主要是依赖年关时节运动式的“大检查”,明显暴露出主动效能发挥不力、监察手段单一的弊端。

  2、“一调一裁两审”的体制有待进一步改进 。 “一调一裁两审”的程序设置,使案件处理环节过多,程序过于复杂,既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又增加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也给争议双方增加了时间和精力上的耗费。    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衔接不畅也造成了很多不利后果。例如,在仲裁前置阶段,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劳动者也无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给一些企业老板逃匿与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企业主早已不知去向,企业的财产亦已转移完毕,劳动者最终得到的也就一纸空文。

  3、重视调解工作,彻底化解纠纷。引导双方采取协商的方法解决,有利于清除双方之间的隔阂,排解纠纷,建立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强调调解工作,要求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前都必须先行调解,坚持以调解结案为主。

  4、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立足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和现行解决机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意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交流与配合,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在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法院要积极与当地工会组织配合,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保证此类案件从仲裁到诉讼的顺畅衔接和妥善处理,消除不稳定因素,使法院的审判工作融入到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综合治理之中。

  5、加强劳动报酬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对案件的调查情况分析,劳动者败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其败诉原因以时效和缺乏证据为主。而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涉诉劳动者均没有聘请代理律师,这给其参加诉讼的能力造成了很大限制。因此,有必要加大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法律援助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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