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司法数据

关于土地类纠纷案件情况的司法统计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15日

  关于土地类纠纷案件情况的司法统计分析

  

  无棣县人民法院所辖区域多为农村,农民大多以耕地为生,因此涉及土地的案件就显得十分重要,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由于土地流转问题有了专门的法律依据。2011年,收案3件,2012年受案5起,2013年受案7起,2014年1-8月受案8起,呈明显上升趋势并且有其复杂性和多样性。。 

  一、关于土地纠纷案件出现的原因 

  (一)外出打工人员数量的增多。如今农民不再单纯依靠土地生活,很多年轻的农民选择外出打工,致使很多土地闲置下来,为了避免土地的荒废及获取一定的租金,他们经闲置的土地转包给他人,于是在农村土地转包现象日益增多。

  (二)对外招商引资力度的增大。为了加快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许多乡镇政府对外招商引资,在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就会占用老百姓的土地,并且在土地补偿或者赔偿上容易引发矛盾。

  (三)农民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观念和意识不强。很多农民擅自侵占他人的土地或者不按法律规定改变土地的使用方式,这些都会引发法律上关于土地的纠纷。

  二、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土地纠纷案件对于农民意义重大。由于农民是以土地耕种为生,因此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关于土地案件的审理对于百姓和法院来说都事关重大,处理不好就会引发较大矛盾,因此对法官来说压力重大。

  (二)土地纠纷案件审理复杂,经验缺乏。由于法庭在以往审理案件过程中关于审理土地纠纷的案件较少,经验缺乏,法律单一,因此现在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没有以前较好的经验可以遵循,且涉及土地的案件比较复杂,在规定的审限内法官往往难以上交答卷。

  (三)土地纠纷属遗留问题较多。由于党和国家关于土地的政策不断变化,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权问题一直处于一个较频繁的变动中,因此因历史上土地变动的遗留问题较多,这对法官来讲无疑是比较棘手的。

  三、 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

  (一)缺乏相应的合同依据。外出打工的农民转包土地时往往不会签订相应的土地转包合同,因此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由于合同的不存在,对该类案件也就难以做出裁决。

  (二)农户女儿出嫁后原所有土地难以确权。家庭成员内部因外嫁女出嫁后一般由其亲属对出嫁女儿原有的土地进行管理,因此该部分土地成为了权属不明的土地,而出嫁女出嫁后其在婆家的土地不能立马得到分配,因此在有关土地补偿的情况下,因出嫁女未管理耕种土地以及未缴纳相关税费为由拒不分配补偿费。这种情况,在认定方面不好把握,迁出方未实际耕作和管理承包地,不认定其享有补偿份额就剥夺了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认定享有的补偿份额,其本身就没再依靠该部分土地的收益作为其生产生活来源,又显示不太合理。同时,如果承包期内,该家庭又新添人口,其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更难。

  (三)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件出现反复上诉上访案件。由于土地的重要性,在诉讼中败诉的一方就会不断的上诉上访,尽管有时候他们并没有法定的依据或者是法律上新的理由,但是他们仍然抱有侥幸的心里以期获得胜利。  

  (四)土地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后执行难。土地属于不动产,并且由于其特殊性,在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即使有时候对土地纠纷问题作出了合法合理的裁决,也会会因为执行难的问题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四、关于土地纠纷案件的司法建议

  (一)提供村民的法律意识,规范流转土地的行为。村民之间要互相树立起合法流转、合理耕种的意识,切实贯彻农村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二)做好记录,为以后审理案件提供经验。对于在审理土地纠纷的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为将来出现类似的情况提供经验。

  (三)注重调解的力量,防止矛盾激化。在调解时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有效借助其他社会资源,听取双方意见并提供合法合理的建议,防止矛盾于始端。

关闭

版权所有:无棣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院前街6号 电话0543-6360333 邮编:251900